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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3, 2024 7:13:50 GMT
尽管谈论程序工具性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始终有必要记住,严格来说,程序工具性是司法保护,通过司法保护,冲突的解决才变得可行[1],这是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病态因素。就问题而言,本专栏的专题重点是税务法律关系。 因此,我们的研究如此重视并在法医实践中备受追捧的被广泛宣称的工具性是程序性的,因为它必须通过过程来揭示自己,尽管它实际上不是过程。 这是一个重要的视角,因为仔细观察,它使我们能够识别程序规则的作用,毕竟,程序规则具有确保过程本身不会成为目的的功能[2 ],并且存在严格的管辖权规定——这是实现受冲突影响的物质权利的工具。 因此,以执行程序工具为借口来抹黑程序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是作为针对国家法官异质权力的管辖权的保障而设立的。 然而,如果司法管辖区以正确的方式并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使用适当的资源,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适当的程序工具[3], 则可以使用正式的借口来拒绝交付解决方案的优点,如果冒犯优点解决方案至上的原则,将受到惩罚。 我们的重点是上诉层面的工具性概念,这与专制决策的研究相关,因为它们是一种特殊的争议解决类型(让我们 手机号码列表 记住在法院的轨道上,规则是合议裁决)另一方面,所谓内部上诉,即鉴于法官的独特判决,向败诉方提出上诉以促使合议庭重新审查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重要的是要强调,上诉冲突的一元解决办法必须始终被理解为例外,不是因为它是不可取的或罕见的,正如人们可能仓促考虑的那样,而只是因为它客观上服从于第 932 条所设想的情况,项目。 不能忘记的是,在合议庭环境之外提出上诉的决定给上诉人带来了双重负担,因为在抗议专制声明时,他不仅必须注意重新提出上诉所处理的主题问题,而且,全部,具体质疑上诉决定中提出的理由,与其建立辩证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一元化程序),税务诉讼中上诉人 面临的一个常见情况是,通过内部上诉,他们打算仅对一元化决定的一部分提出质疑,或者是因为以下原因之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行动已通过范式约束性裁决[5]得到平息,因此不会引起上诉,甚至由于缺乏维持部分讨论的兴趣。 在这些情况下,根据 CPC/2015 第 1,002 [6]条,以及程序有效性和经济原则,特别是根据案情判断至上的制度义务,它被认为完全适得其反,此外根据 STJ [7]的先例 182,否认对内部申诉的了解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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